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提出的教育主张_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是什么朝代

tamoadmin 成语出处 2024-07-03 0
  1. 韩非子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其核心主张是( ) A.取消
  2. 怎样理解秦朝的“以法为教”
  3. 法家的教育思想
  4. 以吏为师”是古代什么时期的教育特征
  5. 以法为教的释义

1.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作品:《孔子》、《孟子》、《荀子》

2.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庄子。作品:《道德经》、《庄子》

3.墨家,代表人物:墨子。作品:《墨子》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提出的教育主张_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是什么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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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李斯。作品:《韩非子》

儒家是战国时期重要的学派之一,它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一个学术派别。

儒家强***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在政治上,还主张以礼治国,以德服人,呼吁恢复「周礼」,并认为「周礼」是实现理想政治的理想大道。至战国时,儒家分有八派,重要的有孟子和荀子两派。

道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又称「道德家」。这一学派以春秋末年老子关于「道」的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以「道」说明宇宙万物的本质、本源、构成和变化。认为天道无为,万物自然化生,否认上帝鬼神主宰一切,主张道法自然,顺其自然,提倡清静无为,守雌守柔,以柔克刚。政治理想是「小国寡民」、「无为而治」。老子以后,道家内部分化为不同派别,著名的有四大派:庄子学派、杨朱学派、宋尹学派和黄老学派。

墨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创始人为墨翟。

这一学派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学说的基础:兼,视人如己;兼爱,即爱人如己。「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政治上主张尚贤、尚同和非攻;经济上主张强本节用;思想上提出尊天事鬼。同时,又提出「非命」的主张,强调靠自身的强力从事。

墨家有严密的组织,成员多来自社会下层,相传皆能赴火蹈刀,以自苦励志。其徒属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领袖称「巨(钜)子」。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

墨翟死后,分裂为三派。至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数学、光学、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春秋时期,管仲、子产即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商鞅的「法」、慎到的「势」和申不害的「术」,以集法家思想学说之大成。

这一学派,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学说为君主专制的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行动方略。

韩非子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其核心主张是( ) A.取消

战国后期,韩国又出了一位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他就是出身于韩国贵族的韩非子。韩非子受教于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

他精心研究法家人物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的法治理论,进而提出了法、术、势兼用的法治理论,而成为战国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韩非子除了提出法、术、势兼用的法治理论,还为谋求实现统一全中国的事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家政策,其一是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选拔“法术之士”,其二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禁止私学;其三是厉行奖赏,奖励耕战,谋求国家富强。这些法治理论很多被秦始皇在治理国家时所***用。

韩非子雕塑

怎样理解秦朝的“以法为教”

B

试题分析:题干中韩非子的话就是要废除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从而实现韩非的依法为教的主张。四个答案中只有B依法治国最符合题意,故选C.

法家的教育思想

“以法为教”

发 音 yǐ fǎ wéi jiào

释 义 以:用;教:教育。援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

出 处 《 韩非子· 5蠹》:“故明主之国,无书柬之文,以法为教。”

秦国的教育制度,为法家思想。可》参见“ 以吏为师”

意思是说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即秦律。人们看到的文字也只能是朝廷的法令,法令要求你作甚么你就作甚么,不能有丝毫背背。

是秦朝实施政策,加强思想法制,巩固中央集权的标志之1。

法教是与礼教相对峙的,是与

以吏为师 相匹配联系的。在奏未统16国时, 秦孝公就同商鞅、 甘龙、杜挚3大夫讨论 正法之本.商鞅掌握秦国***后,便强调以法制取代礼治。所谓

知者作法 而 贤者更礼(《商君书·更法》)。他还写了奏书,陈说 明主忠民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商君书·慎法》)。还说

圣人必为法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商君书·定分》)。结论是 法任而国治矣 (《商君书·慎法》)。到

李斯受秦王朝重用时,便直接向 秦始皇建议 若有欲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代实施吏师制度的目的,最重要的在于造就1批

舞文弄墨的刀笔小吏。吏师制度从此成为 秦始皇统治时期重要的政治和教育决策,时间在秦始皇3104年,即公元前213年。

以法为教

不但把矛头指向儒学,也指向诸子百家,它把战国时期依照学术自由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私学,统统予以取消,这在 韩非笔下,已提得相当尖锐。如果说,

韩非这1主张仅仅是1种舆论准备, 李斯则以***代言人的身份,宣示非予取消不可, 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 ;

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 巷议…… (《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朝颁行以法为教政策,有其深入的历史本源。首先是灭了6国,其实不意味着从此天下太平无事。始皇在

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 咸阳,销锋鍉,铸以为金人102 ( 贾谊《新书·过秦上》)的同时,还 徙天下豪富于咸阳

加以集中管理、管制。由于2109年出现始皇东游至 博浪沙第1次遇刺,3101年在首都咸阳第2次遇刺,凶手1直不曾逮捕归案,更使执政者感到,不实行

严刑峻法,如连坐法,嘉奖告讦等,并使上自官吏,下至老百姓1体知法和遵法,不足以保证始皇个人的安全和秦***的巩固。

实行措施

设置法官

天子设置3个方面的法官,宫殿中设置1个,御史府设置1个法官、1个法吏,丞相府设置1个法官。诸侯和郡县也为他们各设置1个法官和法吏,全都对照秦都的法官。(原文:《商君书。定分》“天子,置3法官;殿中,置1法官;御史,置1法官及吏;丞相,置1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1法官及吏,皆此秦1法官。”)

制定法令,设置朴实厚重以使百姓知道法令的具体内容的人作官吏,把他作为主管法令的官吏。(原文:《

商君书。定分》“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制定法令1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晓得。(原文:《商君书。定分》“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

管理法条

法令***1份放在天子的殿中,殿中给法令建1个禁室,有锁钥,用封条把它封起来,把法令的副本藏入其中,用禁印封上。(原文:《商君书。定分》“法令皆副,置1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1副禁室中,封以禁印。”)

高效普法

众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根据他们的问题明确答复他们。而且要制1个长1尺6寸的符券,符券上写明年、月、日、时间、所问法令的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不告知,等到他们犯了罪,正是他们所询问的那1条,那就按他们所询问的那条罪状来惩罚主管法令的官吏。在询问时,就要把符券的左片给询问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则谨慎将右片装入木匣,藏在1个屋子中,用法令主座的印封上,即便以后当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办事。(原文:《商君书。定分》“诸官吏及民......以券书从事。”)

依法办事

官吏和百姓想知晓法令的,都询问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没有不知晓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对待百姓,百姓也不敢犯法来触犯法官。对待官吏不遵照法令,人民就能够向法官询问,法官就将法令所规定的罪名告知他们,百姓就将法官的话正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这样,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对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民又不敢犯法。”)

法制目标

名分肯定了,奸诈之人可以变得正直诚实。人民都谨慎虔诚,从而万民都知道应躲避甚么、亲近甚么。怎样躲开祸患,接近幸福,而且都能自治。明君在人民自治的基础上来从事国家的治理,天下就大治了。(原文:“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效果

《荀子,强国篇》原文: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4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

以吏为师”是古代什么时期的教育特征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他们都是一批主张“变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他们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极力辅佐一些国君进行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并从某些方面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提供了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在文化教育领域里,法家也提出了许多有别于其他学派的教育理论和政策。其中杰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

商鞅变法是当时各国变法运动中比较彻底的一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与当时的儒家思想是对立的。他指责“儒学”为“虱子”,他说:“礼乐”、“诗书”、“仁义”、“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如果用这些复古主义的教条来治理国家,就会“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农战》)。敌人一来,国土就必被侵削;敌人不来,国家也必定贫穷。他同时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画策》)的奴隶主贵族和儒生都是“□民”。必除之而后快。而当他们利用“诗”、“书”作为“以古非今”的舆论工具,企图进行反对活动的时候,商鞅则坚决主张***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手段,对他们进行打击和镇压。商鞅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特别重视为新兴地主阶级培养革新变法的人才。他提出:“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所谓“游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满脑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识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们摇唇鼓舌,游手好闲,不事生产,商鞅认为必须加以禁止和打击。商鞅要培养和提拔的“耕战之士”,就是那些在进行封建兼并战争和发展封建经济中对新兴地主阶级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人。商鞅认为对待这样的革新分子则必须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则大胆地培养、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反对向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他认为“儒学”不过是一些“高言伪议”,不切实际的“浮学”。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纲领。“壹教”的实质就是执行新兴地主阶级的***育,它的主要内容是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商鞅认为:“壹教则下听上”(《赏刑》)。他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字分》)。明确指出“法”是地主阶级的生命,治理国家的根本,因此对民众必须加强“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论,不听;不符合法令的行为,不赞扬;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论、行动必须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为标准。为了使“法治”教育能够贯彻执行,商鞅实行“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定分》),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新兴地主阶级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迁徙、死亡的情况,得立即选派接替者“学读法令”,可见商鞅对树立法家对教育的领导是十分重视的。商鞅为了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强调“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视了学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专业的教师和文化知识的传授,这是违背文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他对旧文化又***取一概削除的简单粗暴的政策,这也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商鞅为了使秦国富强,他把农战作为治国之要。他奖励农战,主张加强农战教育。他说:“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慎法》)。

在教育途径方面,商鞅重视在通过农战的实际斗争中,锻炼和增长人们的才干。并认为人们的智谋是在长期的作战中成长起来的。这些均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所实施的“法”教和奖励“农战”的政策,却包含着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的一面。

韩非总结了战国前期和中期阶级斗争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五蠹》),是造成祸乱的重要原因。并认为当时的“私学”和统治者是“二心”的。这种“私学”是新兴地主阶级实行“法治”的绊脚石。因此他断然主张***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的措施,即禁止办私学的人的行动自由,禁止言论和结社的自由。

韩非猛烈地批判和攻击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特别是反对当时影响最大的儒家学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礼、乐、诗、书”的教条和“仁、义、孝、悌”的道德准则都是“愚诬之学”,“贫国之教”,“亡国之言”,是致使国贫兵弱,乃至亡国的根源。在韩非看来,其他学派的理论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是非不分,统治者如果兼听他们的意见,就必然引起乱子。因此,韩非主张禁止这一切互相矛盾、只能惑乱人心的学说,而定法家于一尊。特别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思想的影响,要对他们的思想实行严格的统制。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韩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利益的,它是一种进步的思潮,对建立地主阶级的统一***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韩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阶级性的一面,即对劳动人民实行思想统制的政策。韩非的这种文化专制主义的思想,对文化教育的发展,对学术流派的繁荣也是极为不利的。

韩非主张培养“智术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愤》)。这些“智术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坚决实行法治路线的革新人物,并且是积极拥护“耕战”政策而为它进行斗争的战士。韩非对“智术能法之士”必须具备的品质和能力做了详细的阐明,这种革新家必须是一个忠于封建国君“北面委质,无有二心”的人,并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有度》),一心一意为封建主义国家效力的所谓“贤臣”,“良将”。这种革新家应该具有“远见而明察”,“强毅而劲直”(《孤愤》)的品质。就是说他应该在思想上具备进步的历史观和变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有坚定地执行法治路线的坚强毅力和刚直的品质。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认为必须使国内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意思是说要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一套东西,并从而实现他的“以法为教”的主张。

以法为教的释义

以吏为师是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于法家的教育主张。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以吏为师”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专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预)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在焚书的同时,以吏为师”的教育制度。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于 法家的教育主张。

始皇在咸阳宫大宴群臣,博士 淳于越继前丞相 王绾之后,再次建议始皇遵从古道,分封子弟,以对付万一出现的功臣篡权。丞相李斯反驳说,不注重现实问题,却去倡导学习古人,定会使人心浮动。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纳丞相 李斯的建议:除秦国以外的列国史书,都应焚毁;除博士官外,私藏百家之书、私议百家学说者,都应该受到惩罚。只有医药、 卜筮、种树等实用性的,与政治无关的书可以保存。想学习法律的人,只能以吏为师,在实践中掌握。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制度

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人们要学习文字,只能向***官员学习。***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学习的内容是朝廷的法令,参见此条 以法为教)

早在西周时期,古代典章文物,俱掌于官府;礼、乐、射、舞器,都藏于宗庙。民间无书无器,学术专为官有,教育非官莫属,非官莫能。当时也是学在官府,官师合一。至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官学衰落,私学兴起,教育冲破了“以吏为师”的局限。至 秦朝,为了统制舆论,钳制思想,又在全国确立了“以吏为师”的吏师制度。

发 音 yǐ fǎ wéi jiào

释 义 以:用;教:教育。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

出 处 《韩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

秦国的教育制度,为法家思想。可》参见“以吏为师”

意思是说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即秦律。人们看到的文字也只能是朝廷的法令,法令要求你作什么你就作什么,不能有丝毫违背。

是秦代施行政策,加强思想法制,巩固中央集权的标志之一。

法教是与礼教相对立的,是与 以吏为师 相匹配联系的。在奏未统一六国时,秦孝公就同商鞅、甘龙、杜挚三大夫讨论 正法之本.商鞅掌握秦国***后,便强调以法制取代礼治。所谓 知者作法 而 贤者更礼(《商君书·更法》)。他还写了奏书,陈述 明主忠民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商君书·慎法》)。还说 圣人必为法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商君书·定分》)。结论是 法任而国治矣 (《商君书·慎法》)。到李斯受秦王朝重用时,便直接向秦始皇建议 若有欲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朝施行吏师制度的目的,最重要的在于造就一批舞文弄墨的刀笔小吏。吏师制度从此成为秦始皇统治时期重要的政治和教育决策,时间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

以法为教 不仅把矛头指向儒学,也指向诸子百家,它把战国时期按照学术自由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私学,通通予以取缔,这在韩非笔下,已经提得相当尖锐。如果说,韩非这一主张仅仅是一种舆论准备,李斯则以***代言人的身份,宣示非予取缔不可, 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 ; 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 (《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代颁行以法为教政策,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首先是灭了六国,并不意味着从此天下太平无事。始皇在 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鍉,铸以为金人十二 (贾谊《新书·过秦上》)的同时,还 徙天下豪富于咸阳 加以集中管理、管制。由于二十九年出现始皇东游至博浪沙第一次遇刺,三十一年在首都咸阳第二次遇刺,凶手一直不曾逮捕归案,更使执政者感到,不实行严刑峻法,如连坐法,奖励告讦等,并使上自官吏,下至老百姓一体知法和守法,不足以保证始皇个人的安全和秦***的巩固。